搅拌机

装修损坏邻居墙,眼看纠纷将起,他们果断出

发布时间:2023/3/28 19:13:00   

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团司法所为进一步践行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坚持稳字当头,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,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,不断深化“矛盾不上交、平安不出事、服务不缺位”的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近日,成功化解多起矛盾纠纷,获群众称赞。

什么赔偿元?我一分钱都不会掏的

“都两点多了,吃了饭再走吧!这么热的天,为了这点小事,你们还亲自上门来解决,真是辛苦你们了,谢谢!”当事人张某丽握着调解员的手,一脸歉意地说道。

半个月前,因当事人王某军家装修新楼房,在整修墙体的过程中,因施工不当,致使邻居张某丽家的墙面有一处损坏,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赔偿的过程中,因张某丽言语过激,而使王某军拒绝赔偿,双方发生争执。

张某丽生气之下,来到了一六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诉求:“他必须要给我赔偿元损失,否则这事没完......”

而一旁的王某军毫不示弱地坚决反对:“就你这态度,说话这么难听,我不赔偿了,你能把我咋样,怕你不成......”

调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看完破损的墙面后,明白了此起纠纷损害程度并不大,矛盾症结是双方当事人因沟通不当,各自憋了一口气,而互不相让。望着怒气冲冲的双方当事人,调委会工作人员立即采取了“背靠背”的调解方式,在调解中做到法理和情理并重,运用民法典知识进行说服当事人,做到有理有据,同时从人情、道理方面去劝解疏导当事人。

在调解员运用了热心、耐心、真心、公心贯穿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后,达到了“人言为信”的调解效果,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谅解的前提下协商退让,王某军愿意承担责任,赔偿张某丽元墙面损失,最终实现定分止争。

“群众事无小事”,看似是非常普通的琐碎纠纷,如果不及时处理,很有可能升级为更大的冲突。俗话说:“良言一句三春暖,恶语伤人六月寒”,当邻里之间出现矛盾时,要积极沟通,互相理解,多一份宽容,少一份计较,和谐邻里关系的构建,需要我们用宽容和礼让去浇灌,做到“与邻为善,与邻相伴”。

牛儿“贪嘴”惹祸丧命主人怒颜为其“讨公道”

“我的牛死了,现在市场价是元,你必须赔偿。”当事人李某黑着脸说道。

“是你自己管理不当造成的,那我的麦地被你的牛群踩踏啃吃的损失,怎么算?”一位年纪约在四十岁左右的男子瞪着眼睛吼道。

“好了,别吵了,有事先慢慢商量,火气大了伤身体。”

调委会工作人员说着,为两位当事人端上了茶水。

几天前,李某家的9头牛因疏于看管,跑进了崔某某种植的麦地里,牛群踩踏啃吃,致使麦地遭受了很大的损失。一怒之下的崔某某,将进地的牛群赶回自己的院落,关了起来。

闻讯而来的李某向崔某某讨要牛儿,遭到崔某某的拒绝,双方就赔偿事宜,发生争执,李某生气地说道:“好吧,既然你不放牛,那你就好好关着吧,若牛群出现损失,我和你没完。”

第二天,不放心牛群的李某又来到了崔某某处,却发现有一头牛已经死在了被关押的院子里,于是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,出现了段落开头的那一幕......

在调解过程中,调解员针对双方当事人所表现出的暴躁的情绪反应,将情理与法理相互融合,使情理渗透到法理中去,对两位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,分别就两位当事人的错误行为,已触犯法律规定的条款,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,进行耐心的解读和明理;就牛群进地啃吃庄稼一事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条、条规定、条规定: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上的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

调委会工作人员通过三个多小时相关法律的讲解,梳理纠纷权责,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了赔偿协议,李某赔偿崔某某麦地损失元,崔某某赔偿李某死亡牛只损失元,纠纷得以平息。

本案没有曲折、错综、复杂的过程,只是一起普通的损害赔偿纠纷,却让调解员认识到,调解工作因个案差异不可生搬硬套,只有储备丰富的法律知识、掌握调解的技巧、情感交流的相互结合,相互渗透,才能在调解工作中得心应手,以“法”为后盾,以“情”为基础,以“理”为事实来处理纠纷,达到案结、事了、人和的调解目的。

向老板讨债不成让小哥发生过激行为

灯亮着,门虚掩着,已是夜里十点钟了,调解室里传来调委会工作人员在和当事人任某东谈话:“追要自己的劳动所得没有错,但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为了三千多元钱,你就置法律于脑后,破环施工作业的机器,变维权为犯罪,知道自己冲动之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吗?”

在谈话中得知:当事人任某东在建筑老板巴某的工地干活,工活干完后,任某东领取元的劳动报酬所得,却被巴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未给,一次次的追要无果,一次次地推诿拒付,让恼怒之下的任某东,将拌好的水泥,倒进了工地的搅拌机里,水泥的凝固致使搅拌机不能再正常运转作业,双方当事人为此发生了矛盾冲突。

看着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,调委会工作人员巧妙地运用“人情、道理、法律”等调解方法,对双方进行教育疏导,坚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原则,首先向包工头巴某严肃指出,根据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三条规定:“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。”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只是口头约定,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实现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凭证;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企业优化管理的重要手段,是建立规范有效的劳动关系,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。

调委会工作人员动之以情、晓之以理、以案释法,让双方当事人明白“暴力”讨薪是错误的行径,拖欠工资也并非诚信企业的经营之道,甚至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。在调委会工作人员严密细致的法律分析和有条不紊地说理下,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并达成一致协议,巴某现场支付了任某东元的劳动报酬,任某东负责清理干净搅拌机内的水泥,一场闹剧得以圆满化解。

矛盾纠纷往往发端于微末,人民调解不止于签订一纸协议,而是从法理、情理、事理等多角度平衡双方诉求,始终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,把纠纷调解的过程变成普及法治知识的载体,把法律服务变成培育法治信仰的手段,给当事人寻找合适的利益平衡点,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又化解了矛盾纠纷,引导当事人以社会公德正确处理人际关系,以理性、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,促进案结事了人和。

民事不可缓,凡事认真办。团司法所将继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便捷、便民高效、不收费用的优势,专业、专注、专心、专情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,坚决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,让多元化调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,以高质量的调解服务让群众满意又安心,为团场的经济建设筑牢法治基础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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