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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古某在某滴灌带厂务工,在为雇主找手机过程中意外受伤。事后,古某要求雇主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多项费用,雇主却拒不赔偿,古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。
那么,法院将如何判决?4月7日,记者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,年10月,古某经人介绍来到赵某经营的某滴灌带厂务工。年3月3日,赵某手机不慎丢失,随即,赵某发动务工人员帮忙寻找,古某也参与其中。古某在停止运转的搅拌机内翻找手机时,搅拌机突然启动,古某的左手瞬间鲜血直流。原来,是工友阿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启了搅拌机,直到听见惨叫声,阿某才发现古某站在搅拌机前。
事后,古某找到雇主赵某和工友阿某,希望对方赔付自己医疗费等相关费用,但双方因给付的费用数额悬殊较大,古某将他们一纸诉状告到法院。
经司法部门伤残鉴定,古某左手为六级伤残。庭审中,双方围绕古某受伤原因及赔偿标准各持己见。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古某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人身损害,赵某作为该县某滴灌带厂负责人,是古某寻找手机的直接受益人,且事故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,故滴灌带厂应当承担事故80%的责任,因该厂现已注销,该赔偿责任应由赵某承担。赵某需赔偿古某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.7万余元;工友阿某启动搅拌机前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,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事故20%的责任,阿某需赔偿古某各项损失共计8.6万余元。
一审判决后,赵某不服上诉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案件进行多次调解,最终,赵某同意向古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元,阿某向古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:“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提供劳务期间,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,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,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。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”
来源:地区融媒体中心记者唐华容通讯员曹春华
编辑:杨雪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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终审:赵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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