搅拌机

2014年,妻子遭多人调戏,丈夫反击致一

发布时间:2023/3/28 19:13:04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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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人调戏自己的妻子,作为丈夫,能忍吗?不仅调戏妻子,还辱骂、殴打丈夫,还能忍吗?年的海南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。作为丈夫的陈某,面对此情景,忍无可忍予以反击,造成一死三伤。一审认为是正当防卫,但检察院却坚持有罪,提起了抗诉......

时间回到年。

陈某与妻子小慧是一对新婚夫妇。虽然陈某文化不高,一直在工地上做水泥工,但小慧却并不嫌弃,二人反而十分恩爱。结婚之后,小慧便随同陈某,也来到了工地上做工。

3月12日的晚上,陈某与妻子小慧还有其他几名水泥工组的工友在工地附近吃饭。此时,阿浪、周某、纪某和容某等人(工地木工组的几名工友)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、喝酒,不时地还朝陈某和妻子这边望了几眼。

陈某和小慧吃饭完后就回到工地加班搅拌、运送混凝土。22时许,周某、容某、阿浪和纪某吃饭喝酒后准备出去玩(木工组的当日没加班)。

一行人经过工地的一辆水泥搅拌机时,再次看到了小慧,一个人正在卸混凝土。喝酒吃饭时,这几人就觉得小慧长得挺好,瞟了人家好几眼,此时又见到了小慧,周某、阿浪、纪某三人便上前言语调戏小慧,说些不三不四的话龌龊话。

此时陈某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,看到周某、阿浪、纪某等人站在妻子小慧的身边,便关心地询问小慧是怎么回事。小慧便将自己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某。

自己的妻子被人调戏,陈某自然异常气愤。但陈某并不想把事情闹大,便生气地叫阿浪等人赶紧离开,自己还要加班呢。

但阿浪等人并不理会陈某,也压根没把陈某当回事。周某看到陈某的手推车已装满混凝土了,便称“车都装满了怎么还不走,赶紧推走!”

陈某见阿浪等人也不走,担心妻子再被欺负,便站在小慧身边,也不去推车。此时阿浪等人又阴阳怪气地对陈某说“你怎么忍心让这么漂亮的老婆干那么重的活啊,换我我可舍不得。”陈某仍不予理会,只是站在旁边护着小慧。

周某觉得陈某在这挺碍事,便想引开陈某,将手推车推到了工地里面,可陈某仍未理会。纪某便问陈某,“你不是加班嘛,车满了也不推走,站在这想干什么?”

陈某还是没有说话,继续站在小慧身边。周某将陈某的手推车放在别的地方之后便又回来了。回来时还故意靠着小慧身边经过,并且摸了小慧的大腿一下。

陈某看在眼里,但还是尽量克制着情绪。但周某占了便宜之后,非但没有离去,反而又和阿浪、纪某站在小慧旁边,评论着小慧的身材。

这也太欺负人了!但陈某还是忍了,怕他们继续骚扰小慧,便紧紧地站在小慧的旁边,没有理会他们。

周某等人依然是不依不饶,见陈某既不说话也不离开,便开始辱骂陈某。陈某还是尽量地克制,面对周某等人的辱骂,只是说了句“不要骂人”。

见陈某开口说话了,周某等人显得更为激动了,“你是不是想挨打!”于是双方发生了争吵。小慧则一直被陈某护在身后。

争吵越来越激烈。而对方的阿浪虽然只有19岁,但说话还挺狠,冲着陈某说了一句“你今天跑不掉了!”于是争吵演化成了相互撕扯。

周某冲了上去要打陈某,而陈某也已经无法再控制心中的怒火了,也准备予以反击。但却被小慧,还有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小荣(女,也是工地上的工友,见发生争吵之后担心出事,便过来劝架)站在中间,将双方架开。

之后周某又从工地上拿起了一把铁铲(长约2米,木柄),冲向了陈某。但被小慧发现,并死死地握住铁铲的木柄。周某便扔掉了铁铲,一把将小慧推倒,空手再次冲向了陈某。

小慧应该是摔疼了,倒在地上哭了起来。陈某见妻子被欺负了,便冲上前去扶小慧,却被先后冲过来的周某、阿浪和纪某三人团团围住,并对陈某拳打脚踢,陈某只得一边护着小慧,一边用拳脚还击。

接着,阿浪、纪某从旁边地上捡起了钢管(长约1m,空心,直径约4cm)冲上去打陈某。期间,纪某被前来劝架的小荣给抱住了,但纪某一直挣扎着往前冲,拖着小荣慢慢挪动到了陈某的身旁,并一把将小荣甩倒在地,手持钢管朝着陈某的头部打了过去。

幸亏陈某头部戴着一个黄色的安全帽,纪某打下去的钢管敲在了安全帽上之后顺势滑下,打到了陈某的左上臂。但也可想而知,钢管打在身上的疼痛。

而被钢管打中的陈某,终于被激怒了。

面对着三人的围攻,并且两人手持钢管不断打向自己,为了避免自己和妻子受到更大的伤害,陈某一边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小慧,一边用右手拿出了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(打开长约15cm,刀刃长约6cm)。

一顿乱挥、乱捅之后,阿浪、周某、纪某相继受伤,而前来劝架的小荣,也不幸被划了一刀。随后闻讯赶来的水泥工刘某,拿着一把铲子带着其他同事赶到了现场,前来解救陈某。

周某、阿浪和纪某见状便逃离了现场。但在逃跑途中,还拿着石头、酒瓶等物品对着陈某砸了过来。

阿浪被捅伤后,跑到了工地的地下室,结果倒在了地上,再也没起来。经鉴定,阿浪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腹股沟区下方,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
周某则跑到了工地上的卫生间内躲了起来,医院救治,经鉴定为左膝部皮肤裂伤伴髌上韧带断裂,其伤势为轻伤二级;纪医院进行包扎,与意外受伤的小荣,均为轻微伤。

陈某的伤情也无大碍,也为轻微伤。医院治疗期间,被警方在急诊室抓获。之后,公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)向法院提起公诉,伤者周某也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。

一审审理期间,诉辩双方对陈某的行为定性存在极大的争议。公诉机关认为,陈某系在与阿浪、周某和纪某的互殴过程中,持刀实施了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,造成一人死亡、三人受伤的危害结果,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)。

陈某的辩护人则认为,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

《刑法》第二十条虽然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,但在司法实践中,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。尤其像本案的情形,陈某的行为到底属于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,还是互殴行为,不仅直接影响对陈某的定罪量刑,其背后还涉及到公平正义的问题。

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

纵观本案,陈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,不法侵害正在进行。且被害人在逃离现场后,陈某也无继续伤害被害人的行为,反而是被害人仍持石块、酒瓶砸向陈某,因此陈某的行为是其正当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,所实施的防卫行为。

其次,陈某在防卫中孤身一人,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(钢管和铁铲)的侵害之人,双方力量对比悬殊。而且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,且这种威胁已事实上发生(纪某的钢管已打到陈某的头部)。

故陈某是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、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防卫,因此造成一名侵害人的死亡、一名轻伤及另二人轻微伤的后果,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。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,属于正当防卫,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。

但一审判决作出后,检察机关却有着不同的意见,并依法提起了抗诉。其抗诉的主要理由可归纳为:

1、陈某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,而是属于互殴行为。陈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,造成一人死亡、三人受伤的危害结果,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
2、无限防卫权只能适用于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。本案中,从双方关系和起因看,阿海、纪某和周某等人和陈某是同一个工地的工人,平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,只是因案发当天调戏陈某的妻子小慧而引发双方斗殴;

从纪某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,以及周某因害怕出事,而将铁铲扔掉,空手对打,可以看出纪某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陈某于重伤、死亡的故意。

因此即便是认定陈某具有防卫意图,也不属于可是实施无限防卫权的情形,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、紧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时行使无限防卫权,确属错误。

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

面对两级检察机关均认为陈某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下,二审法院的认定,不仅至关重要,而且面临着极大的压力。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,逐一分析如下:

关于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互殴行为的问题。所谓互殴,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故意时实施的相互侵害行为。在主观上,互殴双方均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;在客观上,互殴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。所以,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,而非正当防卫。

而在本案中,陈某在其妻子小慧被调戏,自身也被辱骂的情况下,一再忍让,在面对冲上来要打自己的周某时,而不得不予以还击。即便认定此时陈某具有互殴的意图,但却被小慧和小荣拦开。即陈某即便存在互殴的故意,但并未实际实施殴打行为。

而小慧被周某推倒在地,陈某上前帮扶照顾小慧之时,其主观上是不具有殴打对方的故意的,反而是周某、阿浪和纪某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拳打脚踢,继而持械殴打陈某。

在陈某遭到对方持续殴打,且被纪某当头一计钢管击中头部之后,陈某为了自己和小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在对方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,持刀予以反击,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、时间条件、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。

因此,陈某是被羞辱、被殴打后,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、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,防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,陈某的行为不属于互殴,不能认定陈某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。

关于陈某是否防卫过当的问题。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的,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通常将其理解为无限防卫权。

本案中陈某是否可以适用无限防卫,则需认定被害人阿浪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“行凶”,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。

“行凶”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,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。抗诉机关认为,从双方关系和起因、被害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、陈某捅刺的对象看,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。

但该意见并不具有相关依据。第一,不管双方平时关系如何,是否具有深仇大恨,与本案的认定,不存在关联关系。而且案发当时,反而是阿浪等人先调戏了陈某的妻子,之后又对陈某辱骂、先后拳脚、持械围殴陈某,不仅过错在先,而且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正在发生。

第二,阿浪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某的头部,在陈某头戴安全帽的情况下才避免了严重的损害后果。而无限防卫权的适用,绝不能在行为人已经身受重伤、已被抢劫等既遂情形下才可以进行防卫。

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,因此,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,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。故本案中,也不能仅以陈某只受到轻微伤的损害结果,却推定当时阿浪、纪某等人的危害程度。

陈某在当时的情形下,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、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,不可能知道阿浪、纪某等人是否有选择性的击打其戴安全帽的头部以及强度,阿浪、纪某所持的是钢管,周某所持的是铁铲,均是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,且三人都喝了酒,气势汹汹,虽然小慧、小荣都曾阻拦,但小慧阻拦周某、小荣阻拦纪某时均被甩倒。在陈某看来,有充分的理由相信,对方的行为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。

而且纪某持钢管击打的是陈某的头部,属于人体的重要部位,虽戴着安全帽,仍致头部轻微伤,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,仍致手臂皮内、皮下出血,可见打击力度之大。如果陈某没有安全帽的保护,必然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。

另外从陈某的行为来看,陈某是在半蹲的姿势下,左手护住小慧、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,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,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,又进一步说明,陈某主观上并无主动加害的意图。

因此,阿浪等人是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某,使陈某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、急迫的、严重的危险之下,应当认定为“行凶”。

陈某为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,用小刀刺、划正在围殴其的阿浪等人,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,虽致阿浪死亡,周某轻伤,纪某轻微伤,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。

至于误伤小荣,纯属意外,不能说陈某对小荣实施防卫,只能说明当时陈某被围打,疲于应对,场面混乱。

最终法院认为:陈某作为一个男人,一个丈夫,在自己的妻子被他人调戏,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,勇于与违法行为斗争,以保护自身的尊严、以及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,完全具有正当性。

在对方手持足以危及生命的器械对自己实施殴打期间,用小刀刺、划正在围殴自己的阿浪等人,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,即便造成阿浪死亡,周某轻伤,纪某轻微伤的后果,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。

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,认定陈某无罪。并驳回了周某的民事赔偿诉请。

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,案例来源:()琼02刑终28号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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